内农牧提字〔2021〕66号
郑凤坤委员:
您在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提交的《关于规范农村专业合作社,助力农村经济发展的提案》收悉,现对您的提案答复如下:
正如您所说,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一,农牧民合作社已经成为推进乡村产业发展、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中坚力量,对促进农牧民群众增产增收,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我区农牧民合作社发展的总体形势是好的,正处于由数量增长向质量提升和规范发展的重要转型期,农牧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示范社和联合社创建等都取得了积极进展。目前,全区农牧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47个,其中国家级试点15个,自治区级试点32个,农牧民合作社总数8.2万余家,旗县级以上示范社4100余家,联合社210余家。但是,也正如您所说,目前我区合作社发展还存在“空壳化”、规范化程度不高、人才资源匮乏、发展资金短缺等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对此,我厅高度重视,坚决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农牧民合作社发展的政策建议,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同时,注重凝聚部门共识,发挥部门合力,共同推动问题解决,促进高质量发展。2020年,自治区党委农牧办、农牧厅会商发改委、财政厅、水利厅、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银保监局、林草局、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扶贫办等其他9部门,共同出台了《关于规范提升农牧民合作社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农牧民合作社规范运行管理、培育发展壮大、分类改造提升、严格监督管理、强化政策保障等5个方面做出具体规定,提出具体要求,是有效推动上述问题解决的自治区级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理清职责,加强监管
关于部门职责,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协调、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可见,根据农牧民合作社业务所属的农牧、林草、水利等不同行业,包括农牧部门在内的不同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对各自行业范围内的农牧民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负有指导、扶持和服务的职责。《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还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信息通报同级农业等有关部门;农民合作社每年6月30日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公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随机抽查并公示抽查结果;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年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财务报告。《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规定,全国农民合作社部际联席会议每两年组织一次对国家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监测评价工作。今年4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规定,“市场主体未发生或已清偿债权债务、职工工资、社保费用、应缴税款等,书面承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按规定公示的,可按简易程序办理注销”。可见,国家农民合作社现行法律法规已经对农民合作社的主管部门、登记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了明确,并对其相关职能进行了规定。为进一步厘清部门职责边界,凝聚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农牧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我厅在出台的《办法》中进一步提出,要建立健全农牧部门牵头的农牧民合作社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协调、推动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各级农牧、发改、财政、水利、林草、税务、银保监、供销等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沟通协作,定期研究解决问题,合力推进农牧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形成管理指导服务的合力;各部门要加大对合作社规范提升的宣传力度,挖掘推广一批具有示范意义的典型,营造共同支持合作社发展的良好氛围。
2019年,按照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部委的通知要求,我厅组织各地对无农牧民成员实际参与、无实质性经营活动、停止运行的合作社进行了摸底排查,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两年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合作社吊销营业执照,对农牧民群众反映存在其他问题的合作社走访核实,建立台账、精准识别、分类处置,共清理“空壳社”1.53万家。
下一步,我们将在建立的自治区农牧民合作社工作综合协调机制下,进一步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联合开展“空壳社”清理等专项行动,共同落实《办法》规定的合作社“三个一批”等有关规定,在坚决清退“空壳社”的同时,分类分批做好对其他农牧民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扶持和服务,促进合作社规范发展。一是继续深入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把各级示范社作为政策支持重点,充分发挥示范社规范发展、示范带动作用。推进合作社联合社创建,引导农牧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共同出资、共创品牌、共享利益等方式开展联合与合作,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二是加强合作社监管和指导,加强对项目承担主体的跟踪指导,督促检查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建立项目绩效评价考核机制,将项目实施情况、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纳入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项目进行全面评价。三是推进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指导合作社规范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完善成员账户和档案台账。四是开展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培育壮大联合社,提升合作社规范发展能力、服务指导能力、引领带动能力。
二、关于引进人才,加强培训
合作社要发展,人才是关键。我厅高度重视对农牧民合作社带头人、理事长等的培训教育工作。2018-2020年农牧业农村牧区高质量发展10大行动期间,我厅在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行动计划中,将实施“高素质农牧民培育计划”列为重要内容,按照经营管理型、专业生产型和技能服务型三种类型,通过建立学员数据库、遴选培训机构、开展线上线下专题培训等方式,在全区90%以上旗县(覆盖所有贫困旗县)开展高素质农牧民培育工作,三年共培育包括农牧民合作社带头人、理事长在内的7万余人高素质人才。今年4月起,我厅积极组织12盟市参加全国农民合作社带头人能力提升研修班(1-4期),培训内容包括支农政策、示范创建、项目申报、生产管理、财务管理、融资保险、质量认证、市场营销等多个方面,目前第一期培训已经结束,第二期培训也将于近日开展。为进一步拓展合作社人才培训范围和规模,增加培训的系统性、全面性、科学性,我们在《办法》中进一步规定,要建立优秀合作社理事长、带头人、农畜产品经纪人等人才库;要结合新型职业农牧民培养,开展对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特别是合作社理事长和职业经理人的培训;要建立健全旗县、乡镇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加强辅导员业务培训和绩效管理,确保旗县级以上示范社有专业辅导员直接联系,给予登记注册、民主管理、市场营销等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选聘农牧民合作社辅导员;鼓励有条件的农牧民合作社聘请职业经理人,引导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到农牧民合作社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自身职能职责,严格落实《办法》有关规定,并加强与自治区人社厅、教育厅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对合作社各类人才的培育工作。年内,我们还将择时举办农牧民合作社规范提升现场观摩培训班,现场教学,强化典型宣传,促进经验交流。
三、关于加强财政和信贷支持
近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培育发展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陆续出台了扶持促进合作社持续规范发展的一系列文件。2015自治区政府印发了《关于推进农牧民合作社持续规范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5〕29号),明确对合作社在财政、金融、税收、用水、用电、用地及人才培育等方面给予全方位的扶持。2018年自治区党委、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8〕12号),从财政税收、基础设施建设、用电用水用地、金融信贷、保险保障、营销市场、人才培养引进等7个方面对包括合作社在内的新型经营主体给予政策支持。2019年,我厅与邮政集团内蒙古分公司共同签发了《促进与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开展邮政惠农工作的实施方案》,将开展“邮政惠农金融系列”服务作为重要内容,明确农牧民合作社采用自然人保证方式可以获得最高50万元的贷款,采用政府平台保证金担保方式可以获得最高500万元的贷款,最低利率为基准利率。2020年,我们在《办法》中进一步规定,把旗县级以上示范社、合作社联合社等作为支持重点,进一步加大对农牧民合作社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旗县级以上示范社、合作社联合社等优先承担财政支农项目,积极开展政府向合作社购买农牧业生产性服务;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健全针对农牧民合作社的信贷、保险支持机制,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合作社在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等正向激励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及其成员进行综合授信,创新适合合作社生产经营特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今年,我厅计划与邮政集团内蒙古分公司共同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明确邮储银行创新设计满足农牧民合作社实际需求的特色金融产品,增加对合作社的信贷供给,对符合条件的合作社灵活确定贷款期限,简化审批流程,对正常生产经营、信用等级高的合作社可以实行贷款优先等措施,对符合信用贷款的合作社,率先采取信用贷款方式,探索形成一批金融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发展的成功经验和典型模式。
2017年起,自治区每年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的扶持农牧民合作社发展项目。2017-2021年,全区共实施扶持农牧民合作社发展项目2234个,其中2021年项目591个,目前资金任务已经全部下达各盟市,方案也一同下发。项目补贴标准实行“双限”原则,单个项目补贴资金不超过30万元。
下一步,我们在认真落实相关政策的同时,进一步深化社企合作,加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直接对接,促进面向合作社信贷、保险产品的开发与推广,真正破解合作社发展中融资难、融资贵的难题;继续加大对扶持合作社发展项目的监管和指导,项目完成后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做好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四、关于部门牵头,搭建平台
销售难是现阶段农牧民合作社发展面临的主要困难之一,如何使产品卖得出、卖得好,实现优质优价,一直是我厅指导合作社市场营销的主攻课题。目前,我厅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帮助农牧民合作社畅通销售渠道。线下,一方面,我厅每年通过举办农畜产品交易博览会、展销会或组织参加全国农畜产品博览会、展销会等多种形式,扩大合作社产品宣传,提高合作社品牌影响力,增加销售额;另一方面,与邮政集团内蒙古分公司合作,使农牧民合作社可以入驻邮乐购实体店、邮政网点实体店等,也可以直接与农超、批发市场、集体食堂等对接,建立稳定的供销关系。再者,我厅鼓励和支持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建设,农牧民合作社还可以通过加入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借助农牧业龙头企业平台销售产品,实现借船出海。线上,农牧民合作社可以入驻邮政集团邮乐网电商平台、邮乐农品网电商平台、中邮惠农APP等,实现线上销售。为进一步推动合作社的信息化服务,我们在《办法》还规定,要强化农牧民合作社生产、经营信息化服务,充分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种养殖技术培训、产品质量标准和产供销等方面的信息服务,指导农牧民合作社利用信息服务平台及时了解市场信息,发布本社产品和服务信息,大力推进电子商务,促进网络营销,拓展产品营销范围,全面提升农牧民合作社信息化经营管理能力。组织社会力量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发展,打造农畜产品物流销售、金融服务等平台,帮助农牧民合作社提升生产经营水平。
下一步,我们在做好合作社产品线下销售帮扶的同时,将进一步深化社企合作,通过跟其他电商平台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为合作社入驻销售争取更多便利和优惠条件。同时,我们还将通过实施中央财政扶持农牧民合作社发展项目、评定示范社等,积极引导合作社开展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合作社产品质量和品牌影响力,提升合作社发展内力,更好参与市场竞争。
感谢您对我区“三农三牧”问题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支持关注我们的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1年6月3日
签 发 人:牧 远
承 办 人:刘自增
联系电话:0471-6651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