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农牧提字〔2021〕66号
九三学社:
贵单位在政协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推动合作经营,促进草原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2007年合作社法实施以来,我区农牧民合作社数量快速增长,目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全区合作社数量达8.2万余家,示范社4128家,联合社200余家,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47个,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行动正在全区开展。作为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之一,合作社已经成为我区促进农牧业产业发展、农牧民增产增收,乃至生态文明建设、民族文化传承与保护的重要组织载体。自治区高度重视农牧民合作社发展,从构建扶持合作社发展政策体系、实施扶持合作社发展项目、开展合作社规范提升专项行动等方面,对合作社予以重点支持和帮扶。
一、关于以嘎查(村)为单元建立牧民合作社
充分发挥农牧民合作社的组织优势,建立嘎查(村)全体牧户参与的牧民专业合作社,以有效集中草地、牲畜、人力、机械等牧业生产资源要素,开展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实行品牌化运营,是对农牧民合作社组织形式的创新和发展。新修行的《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所以嘎查(村)级牧民合作社只要依法成立,尊重牧户意愿,不搞强制,不搞一刀切,在法律上是允许的。自治区《关于规范提升农牧民合作社的实施办法》规定,“鼓励农牧民以土地草牧场经营权、林权、渔塘水域使用权、设施设备、技术等要素入股农牧民合作社,发展专业合作、土地股份、土地托管、休闲旅游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可见,在支持牧民合作社发展的现行政策上,成立以牧户草地资源入股分红的合作社也是提倡并鼓励的。正如您所说,成立村级牧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有效解决目前牧户草地资源分散、围栏众多、保护利用困难等问题,创新牧业资源有效利用形式,开展牧业现代化生产经营,提高生产效率,更好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更多收益。
二、关于对牧民合作社的发展给予政策扶持和引导
近年来,自治区陆续出台《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农牧民合作社持续规范发展的意见》、《关于规范提升农牧民合作社的实施办法》等文件。去年,自治区党委、政府制定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专门就培育发展合作社明确了目标任务、重点工作、保障措施。这些文件从财政税收、基础设施建设、用电用水用地、金融信贷、保险保障、营销市场、人才培养引进等方面给予了政策支持,基本构建起了扶持合作社发展的政策体系。自治区《关于规范提升农牧民合作社的实施办法》规定,“积极引导贫困户加入农牧民合作社,支持合作社提供更多就业岗位,吸纳贫困户就地务工。引导将财政扶持资金量化到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和贫困户后,以自愿出资投入到当地产业发展前景好、示范带动能力强的合作社入股经营,实行按股分红。”可见,现行政策下,发放到户的草原生态补奖资金、扶贫资金等财政补贴在量化到每个牧户后,在牧户自愿同意的前提下是可以出资入股合作社的;并且,对生产要素股份不足的贫困牧户,除以量化到户的财政扶持资金入股合作社外,还可以获得自己能够胜任的工作岗位。
目前,我区合作社发展主要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实施中央财政资金扶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项目。今年,我区实施扶持合作社发展项目591个,资金17730万元,重点支持旗县级以上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联合社)提升技术应用和生产经营能力、开展农畜产品初加工和仓储设施建设、开展品牌提升和电子商务建设等,每个合作社扶持资金上限为30万元;二是开展国家、自治区、盟市、旗县示范社“四级联创”。其中,国家级示范社原则上在自治区级示范社基础上创建,每两年评定一次,评定标准执行《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自治区级示范社由自治区农牧厅根据示范社创建进程进行评定,原则上每两年评定一次,评定标准执行《自治区级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办法》;盟市、旗县级示范社由地方根据辖区合作社发展实际自行评审。三是开展农牧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目前我区整县推进试点数量47家,其中国家级试点15家,自治区级试点32家,重点围绕发展壮大单体农民合作社、促进联合与合作、提升县域指导扶持服务能力等三方面13项任务开展建设。四是开展农牧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专项行动,重点围绕范运行管理、培育发展壮大、分类改造提升、严格监督管理、强化政策保障5个方面开展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三、关于大力培养引进草原牧民合作社人才
合作社要发展,人才是关键。我厅高度重视对农牧民合作社带头人、理事长等的培训教育工作。2018-2020年农牧业农村牧区高质量发展10大行动期间,我厅在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行动计划中,将实施“高素质农牧民培育计划”列为重要内容,按照经营管理型、专业生产型和技能服务型三种类型,通过建立学员数据库、遴选培训机构、开展线上线下专题培训等方式,在全区90%以上旗县(覆盖所有贫困旗县)开展高素质农牧民培育工作,三年共培育包括农牧民合作社带头人、理事长在内的7万余人高素质人才。今年4月起,我厅积极组织12盟市参加全国农民合作社带头人能力提升研修班(1-4期),培训内容包括支农政策、示范创建、项目申报、生产管理、财务管理、融资保险、质量认证、市场营销等多个方面,目前第一期培训已经结束,第二期培训也将于近日开展。为进一步拓展合作社人才培训范围和规模,增加培训的系统性、全面性、科学性,我们在《办法》中进一步规定,要建立优秀合作社理事长、带头人、农畜产品经纪人等人才库;要结合新型职业农牧民培养,开展对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特别是合作社理事长和职业经理人的培训;要建立健全旗县、乡镇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加强辅导员业务培训和绩效管理,确保旗县级以上示范社有专业辅导员直接联系,给予登记注册、民主管理、市场营销等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选聘农牧民合作社辅导员;鼓励有条件的农牧民合作社聘请职业经理人,引导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到农牧民合作社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自身职能职责,严格落实《关于规范提升农牧民合作社的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并加强与自治区人社厅、教育厅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对合作社各类人才的培育工作。年内,我们还将择时举办农牧民合作社规范提升现场观摩培训班,现场教学,强化典型宣传,促进经验交流。
感谢贵单位对我区“三农三牧”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支持关注我们的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1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