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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7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12-13     来源: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金循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升推广遵义茶产业案例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茶产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组建贵州省农村产业革命助力乡村振兴系列化、常态化研究团队,提炼农业产业发展的贵州模式和贵州路径,提纯配套的扶持产业发展的共性政策包,指导全省农业产业持续高水平发展”的答复

  省级组建了由省农村产业革命茶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贵州大学、省农业科学院、省社会科学院以及省级行业组织专家成员等组成的茶产业研究和专业技术团队,在贵州大学建立了省级茶树生物学重点实验室,在省农科院建立了省级茶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省社会科学院建立了茶产业发展研究院,研究团队对贵州茶产业开展系统研究,研究成果为近年来省级政策的出台提供了有力支撑,如《贵州省茶产业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贵州省发展茶产业助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17-2019年)》《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茶产业强省的意见》《贵州省古茶树保护条例》《贵州省茶产业发展条例》《贵州省“十四五”茶产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等等。

  下一步,省农业农村厅将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安排部署,以高质量发展为统领,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坚定“守正创新、正本清源、确立地位”的战略思路,坚持“生态优先、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主体、品牌引领、科技支撑、文化添彩”原则,围绕把贵州省打造成为世界高品质绿茶中心、全国茶产业创新发展示范区、全国茶文旅融合发展示范区、全国最大高标准茶园基地、全国最大茶加工集聚基地、全国最大茶产品出口基地“一心二区三基地”的发展目标,按照“贵州原料、贵州制造、贵州创造、贵州品牌”路径,实施品牌培育工程、市场拓展工程、加工升级工程、主体培育工程、基地提质工程、质量安全工程、创新引领工程、文化添彩工程、融合发展工程“九大工程”,推进茶产业基地生态化、加工标准化、企业集约化、市场品牌化“四化发展”,全产业链推进贵州从茶产业大省向茶产业强省迈进,为贵州乡村振兴开新局打下坚实基础。

  二、关于“提高产业龙头特别是国企性质产业龙头的首位度,达成各种所有制企业优势互补、分工合作,‘五位一体’共谋产业发展,建议省市国资部门、司法部门高度重视产业混合联结模式中所涉及的边界划分、人才任用管理、工资薪酬与激励机制、股份合作、公司治理等方面问题”的答复

  2020年5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提出“积极稳妥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在深入开展重点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基础上,按照完善治理、强化激励、突出主业、提高效率要求,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规范有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部署。近年来,由省国资委牵头,通过政府主导、企业主动、部门联动、协调推进,以混合所有制改革为抓手,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升企业经营效率,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如,在集团层面,引入上海绿地集团参与贵州建工集团混改,改制后的企业转变经营机制,员工积极性迅速提高,经营业绩大幅增长;子公司层面,通过 增资扩股增强改制后企业的资本实力和竞争力;员工持股方面,支持符合条件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骨干员工持股,在贵州习酒公司等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企业上市方面,挖掘上市后备资源,用好政策窗口期,提前介入指导,加快推动企业资产证券化步伐。

  下一步,省国资委、省农业农村厅将持续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改革工作,将抢抓新时代西部大开发战略机遇,特别是充分借助西部地区企业融资和上市的政策优势,积极稳妥分层分类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混合所有制企业深度转化经营机制,使混改在整个国资国企改革中更好地发挥突破口和‘牛鼻子’的作用。

  三、关于“推动茶园经营权入市,通过茶园公园化、茶园证券化、茶园资本化,增加茶农收入”的答复

  《民法典》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有明确规定。其中,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第三百四十条规定“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2019年12月28日新修订的《森林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对集体所有的林地流转进行了细化规定。

  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放活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有效盘活集体林地资源,省林业局于2019年11月印发了《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放活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的实施意见》(黔林法发〔2019〕328号),分别从坚持农村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依法保护林地承包权、加快放活集体林地经营权等方面坚持和完善了集体林地基本经营制度;从加强指导、服务、管理,推进集体林地有序、快速、规范流转提出了多项举措;从积极稳妥推进“三权”分置、完善扶持政策、加快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等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为优化涉林营商环境,鼓励、引导、规范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集体林地经营权,助推乡村振兴,省林业局于2021年3月印发了《贵州省林业局关于支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集体林地经营权的办法》,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参与林地经营权流转的适应范围、基本原则、程序方法、禁止事项、监督管理、服务保障等进行明确和规范。

  下一步,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将持续跟进国家和省级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鼓励支持有条件的茶区茶企积极探索,先行开展试验示范,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助力茶产业高质量发展和农民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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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76号建议的答复.pdf

  


原文链接:http://nynct.guizhou.gov.cn/ztzl/jytagkzl/jy/202111/t20211117_717050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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