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农药时评网!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推介2021年全国乡村特色产品和乡村工匠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13     来源: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各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乡村特色产品和乡村工匠推介工作的通知》(农办产〔2021〕20号)安排,现将我省推介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条件及范围

  (一)乡村特色产品。具有浓厚的乡土气息、鲜明的地域特

  色、优良的产品品质和广阔的开发潜力,包括特色种植产品、特

  色养殖产品、特色食品和特色手工产品等。

  1.特色种植产品。主要包括特色粮薯豆、油料、蔬菜、果品、食用菌、道地中药材、茶、咖啡、棉麻、花卉苗木等。

  2.特色养殖产品。主要包括特色畜禽产品和特色水产品。其中,特色畜禽产品包括特色草食畜、猪、禽、蜂、蚕茧等,以及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特种畜禽产品等。特色水产品包括除青、草、鳙、鲢四大家鱼之外的特色水产品,不包括《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

  3.特色食品。主要包括经过特殊工艺加工,具有地域特点、文化内涵、独特风味的特色食品,含乡土卤制品、酱制品、豆制品、腊味、民族特色奶制品等。

  4.特色手工产品。主要包括采用传统特色手工技艺生产的具有地域、民族、历史和文化特色的手工艺产品,含手工编织、刺绣、剪纸、蜡染、陶艺、雕刻等产品。

  (二)乡村工匠。主要包括铁匠、铜匠、木匠、篾匠、陶艺师、剪纸工、年画工等乡村手工业者和传统技艺人才,以及泥瓦匠等乡村建设工匠。手工技艺精湛,在传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传统手工技艺,代表乡土工艺的较高水平。传承工匠精神,长期坚守、潜心研究、追求卓越,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是带动乡土文化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的“领头雁”。

  具有以下条件者优先:特色产品获得地理标识、绿色食品或有机农产品认证;入选省级以上(含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所在村镇是经农业农村部批准认定的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乡村工匠被认定为省级以上(含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二、推介程序

  (一)组织申报。各县(区、市)农业农村局对照推介条件组织遴选申报,填写《2021年全国乡村特色产品申报表》(附件1)或《2021年全国乡村工匠申报表》(附件2),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

  (二)审核推荐。各市农业农村局核实有关信息,择优上报推荐名单,填写《2021年全国乡村特色产品和乡村工匠申报汇总表》(附件3),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2019年、2020年已列入全国乡村特色产品和能工巧匠目录的不再推荐。

  (三)遴选评审。省厅组织专家对各市农业农村局推荐的乡村特色产品和乡村工匠进行评审,择优上报农业农村部。

  (四)审核推介。农业农村部对我省推荐的乡村特色产品和乡村工匠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发布名单并进行推介,多种形式加大乡村特色产品推广,加强乡村工匠研习培训,提升知名度和影响力,增强对乡村产业发展的带动力。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动员。市、县农业农村局要广泛动员,积极宣传全国乡村特色产品和乡村工匠推介工作,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踊跃报名。每个市乡村特色产品推荐数量控制在3-5个,乡村能工巧匠推荐数量控制在1-2个。

  (二)材料报送。请各市于2021年11月23日前,将市级推荐函、《2021年全国乡村特色产品申报表》《2021年全国乡村工匠申报表》《2021年全国乡村特色产品和乡村工匠申报汇总表》以正式文件报送至省厅乡村产业发展处,电子版同时发送至邮箱sxxccyfzc@163.com。

  (三)加大宣传。各地要认真总结乡村特色产品开发和乡村工匠培养的做法经验,充分利用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网络平台等媒体,加强宣传,加大扶持,营造协同支持乡村特色产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联系人:尹航

  联系电话:0351-8235785

  邮寄地址:太原市迎泽区新建路59号省农业农村厅

  电子邮箱:sxxccyfzc@163.com

  附件:1.2021年全国乡村特色产品申报表

  

               2.2021年全国乡村工匠申报表

        3.2021年全国乡村特色产品和乡村工匠申报汇总表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年11月17日

  


原文链接:http://nynct.shanxi.gov.cn/sxnytzwgk/sxsnynctxxgk/nynct/gknr/auto1235/auto1250/202111/t20211122_3441975.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