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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做好2021-2022年度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建设项目储备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13     来源: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作者:佚名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1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1〕8号)等要求,大力培育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推动农民合作社的规范管理和质量提升,扎实做好2021-2022年度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项目建设(简称“农民合作社建设项目”)工作,现就项目储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落实中央财政支持资金、 “大专项+任务清单” 项目管理模式等,以“项目法”先建后补的形式组织农民合作社建设项目,重点支持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规范发展,培育一批章程制度健全、经营管理规范、服务带动较强、促农增收显著、可学可比可看的农民合作社典型,并不断总结典型经验,打造发展样板,为我市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二、支持对象

  支持对象为经全国农民合作社联席会议认定和监测合格的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共计69家),《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公布2019年度市级农民合作社和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单的通知》(津农委〔2020〕30号)和《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公布2021年度认定市级农民合作社和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单的通知》(津农委〔2021〕29号)中认定的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共计144家)。上述农民合作社在2019年、2020年均未接受过中央财政等农民合作社建设项目支持,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状况良好,有较好的经营管理团队,实施项目土地无纠纷。

  三、支持方向

  支持农民合作社在生产能力、服务能力、加工能力、营销能力等方面开展项目建设,项目建设聚焦农民合作社的规范运营和质量提升。

  (一)生产能力建设。主要包括引进、推广新品种和新技术;开展绿色、有机农产品质量认证;组织标准化生产,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农业生产基础设施维修、改扩建;农业生产的污水、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管护等。

  (二)服务能力建设。主要包括农产品检验检测设备购置、生产运输车辆购置、信息系统建设、成员培训设施设备购置等;农民合作社成员的业务培训等;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或专业人才为农民合作社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等。

  (三)加工能力建设。主要包括农产品分拣、初加工、仓储、保鲜、包装、烘干等设施设备购置、建设等。

  (四)营销能力建设。主要包括开展商标注册、组织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等品牌培育工作。

  优先支持通过项目扶持能够形成典型样板的农民合作社,承担小站稻振兴、设施农业、质量兴农、农业绿色发展、农业生产托管等任务的农民合作社。本项目不支持农民合作社景观工程、安防工程等非生产经营能力提升项目和劳务、工资支出。

  四、申报指标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根据本区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发展情况,合理确定储备项目并向市农业农村委推荐申报。

  五、有关要求

  (一)推荐申报。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应对农民合作社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并排序后,按程序向市农业农村委推荐申报。

  (二)项目立项。市农业农村委结合储备项目申报情况,与年度预算安排衔接平衡后,经专家评审论证和公开公示等程序,择优确定项目,具体项目以市农业农村批复文件为准。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应当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上述内容项目建设。

  (三)材料要求。纸质申报材料胶装或骑马钉,共报送6份材料,同时报送电子版。

  (四)申报时间。于2021年12月31日前受理,逾期不予受理。

  (五)受理单位。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委员会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荔湾路健强里37号

  电话:88270052

  邮箱:snyncwnchzjjzdc@tj.gov.cn

  (六)指南发布。本通知可从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网站(http://nync.tj.gov.cn/)下载。

  附件:天津市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建设项目申报书

  2021年11月30日

  (联系人:宋 亮;联系电话:88270052)


原文链接:http://nync.tj.gov.cn/ZWGK0/TZGG152022/202112/t20211203_57412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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