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相对人 类别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备注 |
1.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邓斌桂 | 钦市农(肥料)罚〔2021〕3号
|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肥料市场专项整治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办函〔2021〕32号)要求,2021年7月6日,钦州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称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钦州市钦北区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第三十八经营部销售的肥料质量进行监督抽查,抽样编号:202113,抽查肥料产品信息:复合肥料,商标洋洋,总养分≥45%,N+P2O5+K2O(15-15-15),标称眉山市新都化工复合肥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或批号20201114620F,登记证号川农肥(2017)准字5711号,净含量为25㎏/包。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U21-002173),检测结果:氧化钾(以K2O计)12.8%(合格值≥15-1.5%,结果判定为不合格),总养分(N+P2O5+K2O)质量分数44%(合格值≥45%,结果判定为不合格),检验结论:该送检产品的钾、总养分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规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销售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 1. 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 (¥2500.00元)
| 2021年11月26日 | |
2. | 个体工商户 | 刘斌 | 钦市农(肥料)罚〔2021〕4号
|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肥料市场专项整治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办函〔2021〕32号)要求,2021年7月14日,钦州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称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灵山县奔新农化中心销售的肥料质量进行监督抽查,抽样编号:202128,抽查肥料产品信息:复混肥料,商标撒富尔,总养分≥32.0%,N+P2O5+K2O(17-5-10),标称广西玉林芬林复合肥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2021年6月18日,净含量为25㎏/包。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U21-002376),检测结果:氯离子含量31.2%(合格值≤30.0%,结果判定为不合格),检验结论:该送检产品的氯含量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规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销售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00元)。
| 2021年11月29日 | |
3. | 自然人 | 马承栋 | 钦市农(农药)罚〔2021〕4号 | 2021年8月17日下午,钦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钦北区大寺镇解放西路的沃夫特肥料店,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后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无《营业执照》和《农药经营许可证》。该店仓库内堆放有10种农药产品,其中甲拌磷(虫鼠净)已卖出5包,收入25元;苄·丁已卖出8袋,收入40元;氟菌霜霉威已卖出1支,收入10元。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 1.没收违法所得柒拾伍元整(¥75元)。 2.没收违法经营的上述10种农药。 3.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