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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523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07-14     来源: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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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黔农议复字〔2022〕89号               签发人:张集智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523号建议的答复

   

  杨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食用菌菌种规范生产的建议》收悉。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科技支撑种源选育,保障产业健康发展”

  食用菌作为我省12个特色优势农业产业由省领导领衔推进以来,持续实施了菌种、菌材、人才、主体、绿色发展的“五大工程”。在种源选育方面,立项实施“贵州省菌类资源普查及创新利用”,开展贵州省菌类资源的系统普查和监测,菌类资源的分离、鉴定及评价,采集标本15000份,准确鉴定不同种的菌株样品800种以上,分离、保藏具有采样信息菌株8600株,完成50种食用菌的主要功能成分分析,筛选出具有可利用潜力的食用菌种质材料8种;立项实施“贵州大宗食用菌菌种选育及扩繁关键技术研究与产业化示范”,收集香菇、平菇、黑木耳等大宗食用菌菌株269株,筛选出优良菌株18株,申报省级食用菌品种认定8个,申报专利菌株7项;立项实施“贵州省特色珍稀食用菌菌种选育及扩繁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示范”项目并支持建设了贵州省食用菌育种重点实验室,已选育出红托竹荪优良菌株3株、累计推广4万亩,选育出冬荪优良菌株3株、推广5万余亩,6个菌株已申请品种认定。同时,全省建成10个母种原种保供中心和36个栽培种菌棒保供中心,保证种源自给;建立了野生菌物标本馆、野生菌物种质资源库和野生菌物信息库;支持建设了贵州省梵天菌业有限公司院士工作站。

  关于建议中“筛选培育一批高产优质、商品化的食用菌新品种,并授权与具备资质制种企业开展应用,保障菌株在栽培区域的适用性。”根据《种子法》《贵州省种子条例》等,食用菌不是主要农作物,也不属于农业部规定的登记作物,不需要审定或登记,可按照《贵州省种子条例》《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及国家相关规定等开展试验、认定工作。

  下一步,我厅将积极用好正在实施的食药用菌种质资源等项目成果,重点支持菌种创新及配套技术集成应用,完善食用菌品种认定程序及技术规范,加强特色优势种类优良品种推广应用,强化食用菌品种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助推我省食用菌产业发展。

  二、关于“培养制种人才”的“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食用菌制种企业开展技术员及检验员的培训考核,为达到要求的技术员及检验员发放证书,提升制种企业的人才队伍。”

  关于食用菌技术员家检验员培训。近年来,我省广泛开展食用菌产业技术培训,组织专家深入基层一线加强技术指导服务。我厅及省食用菌专班组织市州及原“9+3”县区、产业重点县举办24期培训班,累计培训基层干部和生产管理人员2092人次。

  关于食用菌技术员家检验员考核。根据《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15年),申请食用菌母种、原种和栽培种生产的,应当配备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根据《种子法》(2022年)第三十二条,“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22年)第七条,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需要配备检验专业技术人员2名以上。

  为此,按照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效力位阶原则及“放管服”改革要求,食用菌制种企业应按照《种子法》规定及生产经营需要配备检验员,但无需省级考核。下一步,我厅将协调和组织省内有关科研院校、技术力量较强企业,开展相关技术培训,提高菌种创新能力和生产技术水平。

  感谢您对“三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6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人:冯浪;联系电话:13885106456)

  黔农议复字〔2022〕89号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523号建议的答复.pdf

  


原文链接:http://nynct.guizhou.gov.cn/ztzl/jytagkzl/jy/202207/t20220707_754294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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