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种子储备单位:
为加强我省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监督检查,落实国家审计署关于国家种子基地建设审计整改的要求,根据工作实际,我站制定了《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海南省种子总站
2022年4月13日
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1.为加强全省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监督管理,保证农业生产应急用种安全,根据《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18年第13号)《海南省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琼农规〔2021〕号)《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5农业部第50号令)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2.监督检查对象。为本自然年度内承担国家及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的单位。
3.监督检查内容。储备种子的品种、数量、质量(水份、发芽率、净度)、储备过程管理(制度建设、档案台账)、资金使用情况等。
4.监督检查要求。承储单位应按照合同及《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规范》的要求做好储备种子的生产、加工、出入库、储藏、调运、资金管理等,并保存档案。承储单位应每季度开展一次种子质量检验查,确保储备种子的质量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
5.监督检查频率。种子入库一个月内至少开展检查一次,重点检查品种及清点入库数量,、仓储条件,、企业储备库管理情况,抽取样品进行质量检验查。监管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储备期满前开展一次验收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可开展不定期检查,并配合做好种子调拨工作。
6.检查结果反馈。种子质量检验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承储企业自检或委托检验查结果应及时向海南省种子总站报备;监管部门抽样检验查结果应及时向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厅种业管理处及承储单位通报。
7.监督整改落实。对于仓储条件、仓储管理不到位造成种子质量不合格的,承储单位要认真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及措施,必要时及时调整更换,确保种子质量和数量。
8.违约责任。承储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种子生产和储备任务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3年内不得再次承担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
9.储备期满后,组织开展项目验收检查,所储备的种子由承储单位自行处置。